工程结算审核阶段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1)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计划应根据工程咨询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委托方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计算审查计划。
(2)对审核竣工结算的资料要求:
⑴招标文件:含招标书、设计图纸(经审查通过的图纸)工程的技术规范、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拦价控制价及文件。并整理成册。
⑵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含技术标,经济标(拦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函等文件及根据中心答疑的中标图纸书
⑶施工合同:含建设过程中签订的施工和发包合同、分包合同、咨询合同、供货合同及附件等
⑷图纸会审纪要: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册、会审纪要经参会方的人员盖单位公章
⑸开工报告:按合同约定开工、提交的开工报告具有相关各方的签字并盖章、
⑹竣工验收报告:按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提交的竣工报告书经由参加验收单位的签字并盖章,并做出明确的验收意见
⑺竣工图纸:提交的竣工图纸(包括原施工图,地基报告等)经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签章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师的签章
⑻设计变更: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统一编码,经有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及设计院签章,并有建设单位建立单位确认的签章。
⑼现场签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册、并编号。签证中必须有内容、计算、简图;并有建立建设方相关工程师签字和盖单位公章,项目现场签证、,经有设计方确认签章
⑽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
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提供有效及签章完善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⑿工程竣工结算书:由具有编制资格的人员按施工合同规定编制,并盖单位公章,从业人员**章及审核人员执业资格章并签字。并提供电子版结算资料。内容必须齐全。
⒀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正版算量软件的算量电子版文件或手工计算底稿。
⒁材料、设备单价:应含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单位、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凭证;应有建立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公章并签署了意见认可、
(3)竣工结算审核过程:咨询单位在委托人提交整套的竣工结算资料的,在咨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查。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收集检查结算资料的整套性,工程结算评定报告资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开工报告;竣工报告书;竣工图纸;设计交底,现场签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材料设备单位审批表;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②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审核报告:按审核竣工工程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一下内容: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工条件要求是否验收合格,审核工程项目工程量是否正确,套用单价是否符合全国约定材料设备单价是否按审批单价或投标单价。重新组综合单价的项目是否按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组价的定额套用、取费、材料单价、利润、管理费税金的计取是否正确、合同变更的价格的计取是否真实,准确;后汇总确定工程实际造价。
③初步审查过后的竣工结算先由评审组审议初稿及明细分析表,征求委托方意见后才出具正是结算审核征求意见稿。
④与参与项目各方的交流;针对审核过程中的分歧交接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审核单位三方签字确认行程竣工结算定案表并签字盖章
⑤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实现阶段性控制目标的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是确定和控制造价的重点阶段。所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对设计优化至关重要,具体的控制措施如下:
①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设计概算,设计质量和规范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校区总平面图设计、房屋建筑的空间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这两方面设计不仅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施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有重大影响。在选择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从实际出发,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前提,积极而稳妥地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案和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但必须先进适用,经济合理,采用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方案。
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建立完善的限额设计管理办理,在对比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把设计概算控制在限额投资内,坚决杜绝不颐工程造价,随意加大安全系数的低质量设计;控制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设计概算,严格控制不合理的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
③多方案比选:多方案比选是衡量其经济性、实用性、可行性的有效手段,设计成果的满意与否,并不是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
④推行价估工程理论的应用;运用价值工程原则V=F/C可引用方式有:①功能增加,成本不变;②功能增加得多,而成本增加得少;③功能不变,成本减少。对建筑工程的功能进行分析和分解,剔除多余功能,把建筑工程的材料选择,设备选型与建筑工程的功能和经济寿命联系起来综合考虑,寻求佳的功能,从而获得佳设计。
3.1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查控制措施
招投标阶段审核工程造价的重点是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
①招标文件审核的控制措施:招标文件整个项目实施的纲领性文件,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所以在审核中应力求在文字上表达清楚,同时与工程量清单相互衔接,口径一致,否则如果出现遗漏,将造成施工过程中的价款索赔。
②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的审查控制措施:工程量清单及拦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工程竣工结算的调整依据,应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规范》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要求,是否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表述是否准确完整,取费标准是否合理,措施费及其它费用清单是否按现行规定要求,税金规费及文明施工费用是否按规定费率标准计取,不得参与竞争优惠,有无多算、少算漏项的子目,暂列金额及暂估项目费用是否合理。
3.2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查控制措施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把投标文件、竣工图纸与工程有关的结算资料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主要审查控制措施如下:①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控制: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招投标资料、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供货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设计、材料及设备批价单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各方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
②审核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措施:根据提交的竣工资料。按照现行有关结算审核原则,认真核实每一项工程变更是否真实,计价原则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材料、设备取定单价是否正确,公平、公正、合理的审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3.3、工程造价**鉴定的控制大纲及措施:
3.3.1、施工合同条款不明确
a.总包和分包不明确。总包范围不明确,涉及较多的桩基工程、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的分包中对总包管理费和专业工程配合费的基数计取有争议。有两种情况:一是纳入总包范围但在施工前发包商已事实分包;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商因故将在合同中列入总包范围的门窗工程和部分公共部位装饰工程在计分包配合还是仍按合同的计价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分包。因此,在存是按分包工程计分包配合费还是仍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结算的争议。
b.主要材料价格确定原则不明确,有三种情况: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中材料价格的称谓发生变化,造成结算时对计价依据的争议。例**有关部门根据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水平而综合出具的指导价以前称为基准价,后改为指导价(中准价和指导价略有区别,但具有的价格信息指导功能一致),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按基准价井有一定的下浮率,但在施工期间基准价已不用,结算时是按现行的指导价还是完全按照市场实际购买价为准,材料价格信息来源概念模糊不清。二是施工合同合同主要材料价格按市场信息价并经甲方认可,矛盾集中在这个“认可”是表示只要经甲方确认其真实性施工方就可按市场信息价计价还是指必须山甲方认可的某个价格。三是施合同约定部分承包商供应的材料需经甲方批价认可,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末办确认手续,对价格认定依据差距很大。
3.3.2、登记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内容相悖
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存在矛盾,结算以哪个为准。有矛盾的条款一股为付款方式、材料供应方式及主要材料价格计取依据。例,付款方式中补充协议可能有明显的带资施工的条款,付款方式更为苛刻;材料供应原来定为包工包料现改为甲供等。
3.3.3、施工图纸与实际工程量有差异
发包商对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提出异义,特别是浇捣厚度经常成为争论焦点,并且由于实际施工量的不足可能导致施工质量的不合格,致使发包商不肯支付工程款。例,楼板或底板垫层、屋面珍珠岩保温层的厚度、道路施工厚度。
3.3.4、停、窝工费用索赔
除审核工程实际造价外,施工承包商会提出由于发包商拖欠工程款或甲供材料供应不到位引起的停、窝工费用索赔;该类费用转材料摊销费、管理费、拖欠款的应计利息、已完和未完工程的应计利润等。该类问题的主要争议是:造成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是谁;双方在施工期间矛盾很大,许多事情无法按常规操作,例已购材料的材料批价、已施工的现场签证联系单发包商不认可,索赔的依据来自于施工承包商单方面。
2、咨询项目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
2.1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组的工作,对委托单位及我公司负责,代表我公司向委托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协调各方关系,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负责造价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造价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校核相关成果文件,并按规定报审,向委托单位送交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的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5)协调本司与各项目参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本司高质量地完成造价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
(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2.3项目组长的职责
本项目设跟踪服务小组。小组负责人主要由熟悉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负责造价咨询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专业组成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下,组织本专业组各成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造价咨询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审核说明和目录,检查审核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2.4专业组成员的职责
执行具体工程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负责人分配的工作,对项目负责人和小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依据造价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审核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2.5核查组职责
核查组负责对成果文件进行规划性、常见的问题的核查,对成果文件文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
2.6聘请行业*
我公司长期与行业内的*学者保持联系,必要时,我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组,聘请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参与咨询工作,以利于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分析。
4.3、工程造价**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同一**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1)**鉴定委托书或**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后仍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多可以进行两次,对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机关决定,应当委托**鉴定*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鉴定*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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