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内容包括:
①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 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
(4)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
(5)应及时建议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加强信息管理
(1)信息管理应包括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建立、工程造价软件使用及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的建设,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为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服务。
(2)信息管理应贯穿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确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及竣工结(决)算,对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应及时处理,并应用于工程造价的确定、审核及成本分析等环节。
(3)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自行建立或充分利用市场已有的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和工程项目各阶段积累的工程价格信息,建立并完善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政策法规、工程计价定额、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等。
(4)通过现场和非现场两种渠道,建立可靠的信息来源途径,随时掌握工程计价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的变化,利用编码体系,做好信息获取、分析整理、信息利用、信息更新及信息淘汰。
(5)遵循统一化、标准化、网络化的原则,在工程项目各阶段有效地应用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软件,主要包括基础数据管理软件,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结)算编审软件,招投标管理软件,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软件等。
合理化建议
确保实现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目标,通过对本工程及其管理体系的了解与分析,结合投标人多年在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中的经验,就工程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优化设计等各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1加强对设计标准的管理
建设单位在设计概算批复之后,改变项目的建筑功能、标准、档次等导致造价突破初始概算批复额。为此建议业主一是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尽可能的避免建筑功能、标准、档次的提高,严格按可研的功能定位、设计的标准、档次实施,二是要对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的要求,以预防突破概算。
2加强对施工图纸质量的管理
咨询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审核,一是要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费用测算,二是要核查设计变更的原因。根据我们的项目管理经验,有些设计变更是由于前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质量缺陷造成了施工过程的重复调整修改,从而导致造价突破初始概算批复额。为此建议业主应加强前期的设计管理,一是尽可能的给出饱满的设计时间保质保量的完成设计任务,二是在设计委托合同中对设计单位的图纸质量约定罚则,如果发生设计质量缺陷造成的设计变更应予以追究,以预防突破概算。
3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管理
招标阶段往往由于业主要求赶进度、不科学的压缩招标时间造成的图纸、招标文件、清单的“三不统一”,使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较低,同时给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带来了不响应或不平衡报价的可趁之机,对工程的结算较为不利,从而造成造价突破初始概算。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应合理科学的安排招投标工作,一是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要给合理的时间安排,尽量使招标图纸与施工图一致,二是对咨询单位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核要给出合理的工作时间,以便于把握施工前的投资控制。4加强对工程洽商的管理
咨询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工程签商的审核,一是要对拟发生的工程洽商进行费用测算,二是要核查提出工程洽商的原因。根据我们的项目管理经验,有些工程洽商是施工单位为了简便施工方法、提高施工效率而提出的要求,这些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往往是属于技术变更,不应由业主承担费用。因此咨询单位应及时提出为业主做好工程洽商签证的建议,以便于把握施工中的投资控制。
5加强对合同的管理
施工总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及各类供货合同的签订,直接影响着工程投资,特别是施工总包合同对建安工程造价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合同中“合同价调整”、“结算方式”、“暂估价材料调整”“人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价调整”等相关造价条款约定不清,可操作性差造成*终结算突破概算额,为此咨询单位应协助业主加强对合同的评审,消除潜在的风险。
6加强对工程索赔及反索赔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会因为开工时间的延误、甲指分包工程质量或工期问题、甲供材料及设备的质量或到货时间问题、施工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等等情况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这些索赔如果控制不好,将会是一笔非常大的费用。我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注重收集工程索赔及反索赔的资料,利用我们在**鉴定工作上的经验,不仅要在工程索赔要求中寻找有利于业主一方的信息及理由,还要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寻找反索赔的事件,以*大努力保护好业主的利益。
7注重风险管理
(1)参与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关注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决策、设计、施工及移交的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风险,正确分析和控制涉及人为、经济、自然灾害等诸多方面的风险因素。重点关注合同文件、建设条件、人工及设备材料价格、质量、进度、施工措施、汇率、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实施中应进行正确的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和整个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
(2)在工程造价管理咨询工作大纲中拟定建设项目风险管理方案,提出或分析主要风险因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风险分析与风险评估的预测结果,向建设单位提出风险回避、风险分散、风险转移的措施。
(3)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应进行风险的分析与评估,为处理风险事件、工程索赔等问题提出合理建议,降低风险损失,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扩大。
(4)充分发挥审计的预防性投资控制作用,充分认识建设工程风险,对建设工程风险进行主动的预防和控制。
① 对不定性因素的主动预防-建设工程初始风险清单

3.3.5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1)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②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① 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② 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③ 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跟踪控制。
④ 拟采用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要在实施前进行投资测算,进行造价分析,判断其对工程造价方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向业主提交专业性的建议。
⑤ 为了更好地控制建安成本,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按月上报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按月进行结算,做到随时掌握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成本增加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结算时不再计入工程结算,建议业主把本条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⑥ 对某些变更内容书面确认手续齐全,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可能与实际施工做法不符或由于某些原因并未施工的项目进行核实,对于这些工程洽商必须经过现场踏勘,才能发现其中问题,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核减。

3.3.7 暂估项管理
招标文件中的“专业工程暂估项”一般指分包工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施工进度进行预算标底编制或工程量清单标底编制,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工作流程同招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协助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分包工程招标采购计划;
(2)协助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及审查分包工程招标文件;
(3)协助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形式;
(4)协助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及审查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5)编制分包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6)对投标报价进行清标;
(7)协助业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8)针对合同中的暂估项,协助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程序及时确认并调整量差或价差,并及时体现在项目动态成本报告中。

质量保证措施
为保证工程量及价格的准确性,在招标阶段所做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时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偏差在±3%或总价格的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执业质量、规避并降低执业风险,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加强管理和质量控制,形成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复核工作的作用,根据我司岗位职责分工情况,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如下:
2.1复核的范围
(1)凡是由我司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必须按照三级复核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发后,方可对外发出;
(2)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报价、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概、预、结算审核,必须经过一、二级复核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出。
2.2复核人的级别
(1)**级复核人:项目负责人
若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审核人,则该项目负责人仍为**级复核人。
(2)*二级复核人:部门经理
若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负责人,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视为一级复核,二级复核由部门经理*某一部门副经理或部门主任工程师负责复核。
(3)*三级复核人:总工办
2.3复核的程序和要点
1.3.1项目负责人作为一级复核,应对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小组成员在咨询全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逐项进行详细复核,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签名。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予以明确反映,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修改和完善。复核要点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要求及范围是否清楚,签署的日期及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合同)的鉴定要求是否明确,是否有法院盖章;
(3)编制的审核(鉴定)方案或计划是否得到实施,并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收集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有效,是否有不规范的签证(指只有施工方的签字而无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或其他难以确认的资料;
(5)是否按操作要求对现场实施了勘察、对图纸不明确或与变更内容不符的项目进行了现场测量,且有必要的记录;
(6)是否按工程项目(如土建、装饰、水、电、暖或修缮、**、园林等等)分别编制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的编制日期、编制人、工程项目名称是否记录清楚;
(7)所依据的有关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合理,所执行的定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和合同约定;
(8)基本建设工程结(预)算审核定案表初稿中的内容是否填列清楚,核增(减)额是否明确;
(9)拟定的审核(鉴定)报告、审核(鉴定)结果、审核情况明细表、结(预)算审定书、审核定案表等初稿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10)工程造价**鉴定项目是否按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对有关重要事项是否说明清楚,其依据是否充分,有关底稿是否齐全、清楚;
(11)结(预)算审核是否实施了三方审对,并对其工程量、执行定额、定额套项、取费等达成一致意见。
2.3.2部门经理作为二级复核,应对项目负责人复核过的工作底稿和草拟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结(预)算审定书进行重点复核,同时也是对一级复核的监督。复核的要点如下:
(1)审核(鉴定)计划的制定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是否合理;
(2)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实施的审核范围是否与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的内容相符;
(3)所执行的定额是否适当且符合有关定额及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和施工合同约定;
(4)所采用的审核方法是否适当,选择的计价依据是否可靠;
(5)对实际审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进行提报并经有关**批准,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拟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相关说明初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3.3总工办作为三级复核,应对部门经理复核过的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性复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也是对一级、二级复核的再监督。复核的要点如下:
(1)拟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核结果及相关说明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情况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书及各种与咨询业务相关的资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采纳的现场签证等资料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4)计价依据是否可靠,对重大问题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5)执行的定额及费用定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费等级及工程类别的取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和合同约定;
(6)在已形成初步结论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咨询结果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充分。
2.4复核人职责
(1)各级复核人以书面形式做好复核记录,对报告及工作底稿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要明确表述;
(2)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补充和完善工作底稿中的不足之处;
(3)对补充和完善后的工作底稿须经有关级别的复核人进行审查认可;各级复核人必须在复核记录上签署复核意见、日期并签名,以利于上一级复核人对下一级复核人的监督。

清单准确性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控制在±3%,无重大缺项漏项(缺漏项对造价的影响不**过1%)。
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质量监督控制应贯穿在工程建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敦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确认。
(2)监督检查工程勘察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或为套取工程量严重**出规范要求;
(3)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标准,图纸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每个阶段的要求,施工图是否经过强制审图后对外发布。
(4)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涉及基础地基、主体结构等设计变更是否经过严格的签批手续,必要的是否经过*论证或审图部门的审查,并是否按其意见进行调整。
(5)监督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其执行是否有效。
(6)监督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7)监督检查拟分包的工程任务是否允许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任务的专业资质、质量管理水平和特殊工种能力,必要时调查核实拟申报的是否达到专业工程的要求。
(8)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补。
(9)监督检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其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内容及依据是否正确。
(10)监督检查是否有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对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是否全面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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