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编制工程造价控制大纲
依据项目批复投资或初步设计概算、中标合同价、施工进度计划等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造价控制节点图,其目的是协助业主将项目实施总成本控制在业主批准的项目概算成本之内。
根据施工进度对应的造价控制节点,对已发生的建安投资进行初步测算,如发生较大幅度的**投资控制节点的情况,应及时委托人提交**投资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
3.3.3 工程预付款审查拨付
(1)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
(2)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3)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4)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2.3.4 工程进度款审查拨付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委托方的要求,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方法参与工程计量,负责按时审查并确认进度款的支付额度,向建设单位提交进度款支付建议,并建立相应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台账。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及相关工程量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表式审核工程计量支付的全部内容,审核内容包括:
①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 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
(4)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
(5)应及时建议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3.3.5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1)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
②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③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的具体工作内容
① 根据承发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查及处理。
② 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③ 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进行跟踪控制。
④ 拟采用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要在实施前进行投资测算,进行造价分析,判断其对工程造价方面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向业主提交专业性的建议。
⑤ 为了更好地控制建安成本,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施工单位按月上报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按月进行结算,做到随时掌握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成本增加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结算时不再计入工程结算,建议业主把本条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⑥ 对某些变更内容书面确认手续齐全,但根据我们的经验可能与实际施工做法不符或由于某些原因并未施工的项目进行核实,对于这些工程洽商必须经过现场踏勘,才能发现其中问题,对其不合理内容进行核减。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是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次后一项工作,也是检验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的较后一道考题。由于竣工结算审查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就要求审查工作具有秩序性。首先从工作思路上要保证审查工作的完整性,同时作为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有能力从项目属性中确定为有效的工作方法。终按各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这一阶段的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驻场造价人员完成,总工办参与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解决以及成果文件的审核、审定工作。
3.4.1 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内容如下:
3.4.1 .1参与拟订工程结算(审核)方案,对编制(审核)的技术方法、原则和程序进行具体策划,制定工作方案;
3.4.1.2核查结算依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依据资料包括:承包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标书、签证洽商、工程款拨付证明、工程索赔等一切有关的资料;
3.4.1 .3根据施工阶段的每月工作量与付款,核定各项变更费用,会同招标人办理工程总结算;
3.4.1 .4编制合同执行情况专题报告,提供整套合同、结(决)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交招标人归档;
3.4.1 .5按照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招标人的要求出具各阶段的审核成果文件;
3.4.1 .6根据结算资料对工程进行造价指标分析,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形成成果文件;
3.4.1 .7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分项工程结算的备案,协助招标人处理与地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3.4.1 .8做好项目投资控制的总结工作;
3.4.1 .9配合财务竣工决算工作;
3.4.1 .10根据招标人需要提供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3.4.2 工程结算审查原则
3.4.2.1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终工程造价。
3.4.2.2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4.2.3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3.4.2.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3.4.2.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
3.4.2.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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