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规范方案
2.1做好工作前期准备
2.1.1加强沟通,了解情况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组加强与委托方的沟通,通过沟通了解项目情况,对工作内容有关要求、双方的**、义务等都有了较为清楚的界定。
2.1.2进驻咨询现场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组进驻现场进行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进入现场后严格执行造价咨询行业及企业现场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完成相关工作。
2.1.3认真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
进驻现场接收相关资料后,造价咨询项目组尽快认真而详尽地研究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背景材料、国家的相关法规、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资料。
2.2踏勘现场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
在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踏勘现场,进一步了解工程情况。
2.2.1组织实施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组成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项目负责人要进行认真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在各相关部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系统性的组合与优化工作,并对出现的差异部分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基本工作成果。
2.2.2咨询工作记录
造价人员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的、准确的记录,并且写明资料的来源。
对用以证明造价咨询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可以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造价人员参加有关会议时,对涉及造价相关事项的会议内容,应当作出记录。
造价服务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经过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
2.3实行定期关于服务质量的现场检查
2.3.1实行定期现场检查制,公司派*造价人员到现场检查造价咨询工作进展情况,了解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
2.3.2我公司在服务期间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派公司技术负责人参会,了解造价工程师的服务质量情况、对交换意见中问题的把握情况、协调沟通情况以及服务态度等,加强对项目造价服务情况的全面掌控。
2.4及时沟通与调整
为使咨询结果较好地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在造价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组必须与委托方定期进行必要的沟通。
2.5及时提交咨询结果
2.5.1起草咨询报告,征求委托单位意见
征求委托单位的意见。
2.5.2交付项目成果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组将造造价咨询成果正式交予委托方。
2.6认真进行总结性工作
造价咨询成果交付委托方后,项目组进行必要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经验和教训等。同时对一些资料、文本等进行归档。
2.7实行业务回访制
2.7.1实行造价咨询服务回访制。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结束后,对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要进行必要的回访,一方面了解造价咨询成果的实际效果,同时也是听取委托方对造价咨询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今后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
2.7.2可采取当面沟通或电话回访方式回访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回访中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和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
2.8制定特别紧急事项业务处理程序
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我公司在特别紧急事项的业务处理上,公司各部门(包括办公室)积极配合,保证业务的顺畅进行,确保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2.8.1对于委托方委托的特别紧急事项,我公司保证在接到通知后不**过2小时到达、接收委托项目;
2.8.2接受特别紧急事项后,根据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立即安排相应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视项目情况分若干小组,在人员配置上保证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2.8.3根据委托方要求的完成时间倒排计划,计划编排具体到每日的造价咨询服务进度要求,每日检查造价咨询项目组的实际完成情况,根据造价咨询服务进度的检查情况,确定是否对造价咨询服务人员进行调增;
2.8.4安排复核人员提早介入,随审计进展进行复核,缩短审核程序时间;
2.8.5出具初步造价咨询意见后,立即通知委托方联系人,确定交换意见时间,交换意见定稿后,1日内出具正式造价咨询报告。
2.9制定及时、准确进行咨询结果要素传递及信息反馈的具体措施
2.9.1为认真做好与委托方的沟通,指派专人与委托方联系,促进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造价咨询结果要素的传递和信息反馈,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如会面汇报、专人传送、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图片、会商等。
2.9.2对咨询成果派专人传送;对造价咨询服务中的所要求的重要*,派专人获取;一般性资料可采取上述方式中的其他方式获取,但*终*资料要求为非传真件、经当事人核阅,并且签名、盖章的有效证明资料。

清单准确性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控制在±3%,无重大缺项漏项(缺漏项对造价的影响不**过1%)。
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质量监督控制应贯穿在工程建成和体系运行的全过程。
(1)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有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敦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确认。
(2)监督检查工程勘察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标准或为套取工程量严重**出规范要求;
(3)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以及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确定的质量标准,图纸设计深度是否符合每个阶段的要求,施工图是否经过强制审图后对外发布。
(4)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涉及基础地基、主体结构等设计变更是否经过严格的签批手续,必要的是否经过*论证或审图部门的审查,并是否按其意见进行调整。
(5)监督检查是否建立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管理制度,其执行是否有效。
(6)监督检查是否按规范组织了隐蔽工程的验收,对不合格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7)监督检查拟分包的工程任务是否允许分包,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任务的专业资质、质量管理水平和特殊工种能力,必要时调查核实拟申报的是否达到专业工程的要求。
(8)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进入现场的成品、半成品进行验收,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补。
(9)监督检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其项目名称、检验标准文号或检验依据、质量认定情况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内容及依据是否正确。
(10)监督检查是否有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对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是否全面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工程结算审查原则
(1)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终工程造价。
(2)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充分利用全过程造价咨询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各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并应按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工程造价,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
(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
(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承担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其成果文件一般应得到审查委托人、结算编制人和结算审查受托人以及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签署“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签署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保证措施
为保证工程量及价格的准确性,在招标阶段所做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时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偏差在±3%或总价格的1%。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执业质量、规避并降低执业风险,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加强管理和质量控制,形成复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复核工作的作用,根据我司岗位职责分工情况,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特点,制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三级复核制度如下:
2.1复核的范围
(1)凡是由我司出具的各类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必须按照三级复核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发后,方可对外发出;
(2)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报价、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概、预、结算审核,必须经过一、二级复核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出。
2.2复核人的级别
(1)**级复核人:项目负责人
若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审核人,则该项目负责人仍为**级复核人。
(2)*二级复核人:部门经理
若部门经理作为某一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负责人,则该部门经理的复核应视为一级复核,二级复核由部门经理*某一部门副经理或部门主任工程师负责复核。
(3)*三级复核人:总工办
2.3复核的程序和要点
1.3.1项目负责人作为一级复核,应对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小组成员在咨询全过程形成的工作底稿逐项进行详细复核,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签名。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予以明确反映,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修改和完善。复核要点如下: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要求及范围是否清楚,签署的日期及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2)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合同)的鉴定要求是否明确,是否有法院盖章;
(3)编制的审核(鉴定)方案或计划是否得到实施,并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4)收集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合同(协议)、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有效,是否有不规范的签证(指只有施工方的签字而无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或其他难以确认的资料;
(5)是否按操作要求对现场实施了勘察、对图纸不明确或与变更内容不符的项目进行了现场测量,且有必要的记录;
(6)是否按工程项目(如土建、装饰、水、电、暖或修缮、**、园林等等)分别编制工程量计算书,计算书的编制日期、编制人、工程项目名称是否记录清楚;
(7)所依据的有关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合理,所执行的定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和合同约定;
(8)基本建设工程结(预)算审核定案表初稿中的内容是否填列清楚,核增(减)额是否明确;
(9)拟定的审核(鉴定)报告、审核(鉴定)结果、审核情况明细表、结(预)算审定书、审核定案表等初稿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10)工程造价**鉴定项目是否按有关程序进行操作,对有关重要事项是否说明清楚,其依据是否充分,有关底稿是否齐全、清楚;
(11)结(预)算审核是否实施了三方审对,并对其工程量、执行定额、定额套项、取费等达成一致意见。
2.3.2部门经理作为二级复核,应对项目负责人复核过的工作底稿和草拟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结(预)算审定书进行重点复核,同时也是对一级复核的监督。复核的要点如下:
(1)审核(鉴定)计划的制定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其修改和补充的内容是否合理;
(2)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准确,实施的审核范围是否与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的内容相符;
(3)所执行的定额是否适当且符合有关定额及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和施工合同约定;
(4)所采用的审核方法是否适当,选择的计价依据是否可靠;
(5)对实际审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进行提报并经有关**批准,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6)拟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及相关说明初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3.3总工办作为三级复核,应对部门经理复核过的工作底稿进行分析性复核和重点抽查,同时也是对一级、二级复核的再监督。复核的要点如下:
(1)拟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核结果及相关说明的内容是否切合实际情况且符合有关规定;
(2)工程量计算书及各种与咨询业务相关的资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采纳的现场签证等资料是否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
(4)计价依据是否可靠,对重大问题及相关事项的处理是否适当;
(5)执行的定额及费用定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费等级及工程类别的取定是否合理,是否符和合同约定;
(6)在已形成初步结论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咨询结果有关事项的说明是否充分。
2.4复核人职责
(1)各级复核人以书面形式做好复核记录,对报告及工作底稿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要明确表述;
(2)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补充和完善工作底稿中的不足之处;
(3)对补充和完善后的工作底稿须经有关级别的复核人进行审查认可;各级复核人必须在复核记录上签署复核意见、日期并签名,以利于上一级复核人对下一级复核人的监督。

审核内容包括:
①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② 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③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④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⑤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⑥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⑦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⑧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⑨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⑩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3)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
(4)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
(5)应及时建议建设单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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